(2017)冀098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路方、XX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路方,XX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860号被执行人:刘路方,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XX伟,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被执行人刘路方、XX伟、盗窃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刑初36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路方、XX伟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路方、XX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