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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金宏与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高玉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宏,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高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55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宏,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金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玉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玉君,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天廘重工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刘金宏诉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玉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对登记编号为PWXQGST201501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申请本院对登记书项下的设备进行评估拍卖,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财产:编号为PWXQGST201501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详见拍卖明细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于 江执行员  朱韶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