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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旻、韩耿与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旻,韩耿,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97号申请执行人:韩旻,女,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申请执行人:韩耿(英文名:HANKEN),男,1951年1月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住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州,国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上述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刘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土福湾。法定代表人:刘长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西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6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申请执行人韩旻、韩耿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承担过户手续需要的税费,并向申请执行人韩旻、韩耿支付租金68288元及利息3141.4元和补偿款1360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负担案件执行费995.94元。但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海南世知度假村产权式酒店×××的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韩旻、韩耿。二、申请执行人韩旻、韩耿可凭本裁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税费由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承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74058.34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如无存款或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达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审核:李达光 撰稿:李达光 校对:吕俊 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14日印制(共印1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