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文兵与刘巧曾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兵,曾雄,刘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63号申请执行人秦文兵,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曾雄,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刘巧,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秦文兵与被执行人曾雄、刘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做出的(2016)渝0109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雄、刘巧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文兵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89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雄、刘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本地四查,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发现位于北碚区金华路369号33幢2-6-2(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15字第24713号,建筑面积:101.54㎡)房屋一套系被执行人曾雄、刘巧所有,本院已经于2017年4月12日查封了该套房屋。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现在住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雄、刘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该套房屋,截至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曾雄、刘巧尚欠申请执行人秦文兵案款49896.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8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增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