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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43号原告:某某银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王某某,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亮,男,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该单位职工。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银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