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朴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朴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代表人:康文哲,行长。被执行人:王朴朴,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朴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员元晶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