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邢改婷诉程相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改婷,程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邢改婷,女,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程相,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邢改婷诉程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邢改婷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健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