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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杨仁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7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仁勇、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仁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同年4月14日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仁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杨仁勇去到东莞市大朗镇长盛广场B区02-03档诺基亚通讯器材经营部办理手机分期付款。期间,趁店员不注意时,杨仁勇盗走该店一部华为牌MATE9型手机(价值3899元)。后该店通过监控发现杨仁勇盗窃的情况,遂以办理分期为由联系杨仁勇于当日20时许到该店。公安机关接报案后赶赴现场抓获杨仁勇,缴回上述被盗手机。以上事实,被告人杨仁勇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材料,视频录像资料,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杨仁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仁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仁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仁勇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仁勇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杨仁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且还有盗窃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且涉案赃物已经追缴,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仁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明泉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淑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