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志刚、潘建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刚,潘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30号之二被执行人潘志刚,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被执行人潘建文,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公诉机关公诉潘志刚、潘建文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潘志刚罚金60000元;判决潘建文罚金60000元。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潘建文银行存款3870元。经查:被执行人潘志刚、潘建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院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