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瞳与管振莲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瞳,管振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70号申请人:孙瞳,男,汉族,青岛市四方区。被申请人:管振莲,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孙瞳与被申请人管振莲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管振莲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孙瞳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管振莲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0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