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15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以进、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进,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张以进,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张以进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辉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辉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扣留、提取王辉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商志强执行员 徐学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小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