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永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仁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永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赵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永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仁杰。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永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永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0.5万元,未执行标的0.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于2017年5月29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黑CN60**和黑CN71**两辆车,但车辆现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标的额较小,暂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查封等处置。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