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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浏阳市人民法院刑庭申请赖明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905号被执行人赖明武。被执行人赖明武骗取贷款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刑初字第9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赖明武名下有位于浏阳市花炮大道民和·西子印象房产一套,该房产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抵押贷款210000元,且已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浏阳市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账户无存款;5、本院已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赖明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赖明武十五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