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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袁萍与钟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萍,钟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袁萍。被执行人:钟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袁萍与被执行人钟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泰化证执字第21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