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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玉莲与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莲,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7206号原告马玉莲,女。委托代理人辛文强,男,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昂,男,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马玉莲与被告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玉莲诉称,2013年10月13日,其与被告签订《认购合同》,约定:其认购其认购“锦尚云天·古镇”项目4-32号商铺,总价款172812元;双方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前交付,因被告原因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逾期交房,其可要求被告七个工作日内退款,违约金按已支付房款百分之三计算。其在2013年10月7日、10月13日,2014年6月1日、10月29日分别向被告缴纳了全部首付款及尾款共计172812元。但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未按约定交付商铺,亦未按照约定返还房款及违约金。2016年7月17日,被告向包括其在内的业主告知书中承诺:2016年7月20日-8月20日安排业主登记退房,同时支付3%违约金;第二年未返租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期间支付4.5%资金占用费;2016年8月25日起按购买合同签订顺序书面通知购房者,并在2017年3月31日前退款,逾期退款的承担合同总价10%违约金。2017年1月10日,被告在第二份告知书中再次确认将按照2016年告知书内容退还房款及违约金。但被告至今仍未依约退款,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其有权退房并要求被告按照承诺赔偿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172812元,支付违约金17281.2元、资金占用费11664.81元,共计201758.0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表示原告交付购房款属实,同意退还原告购房款,请求给予调解,原告亦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马玉莲已付购房款172812元,并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23240.24元,上述金额合计196052.24元;二、案件受理费432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163元,由被告负担216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如未按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对上述所有款项申请法院执行;三、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