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娄底市凯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凯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桂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842号原告娄底市凯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加州阳光小区2栋2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东。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桂梅,女,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凯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凯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桂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凯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凯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桂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底市凯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燕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