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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迁安市远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远盛商贸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1151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远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燕山大路西侧(鸿舟商厦11层1110室、1111室),联系方式138XX****XX。法定代表人张健。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迁安市远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庆成审判员刘俊喜审判员赵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陈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