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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朝阳、黄金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阳,黄金元,黄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林朝阳,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相区。被执行人黄金元,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丽芬,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朝阳与被执行人黄金元、黄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金元、黄丽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金元、黄丽芬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