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冰洋与汤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冰洋,汤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48号原告:白冰洋,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金龙,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冰洋与被告汤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冰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冰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冰洋撤回对被���汤金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0元,减半收取205.00元,由原告白冰洋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