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冰洋与汤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冰洋,汤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48号原告:白冰洋,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金龙,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冰洋与被告汤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冰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冰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冰洋撤回对被���汤金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0元,减半收取205.00元,由原告白冰洋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