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侯顺玲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玲,侯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59号申请人李玉玲,女,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玲,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顺玲,女,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丰县。申请人李玉玲因被申请人侯顺玲向其借款150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侯顺玲转移财产,申请人李玉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顺玲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顺玲20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