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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飞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497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2016)晋05刑终328号关于被告人李飞犯集资诈骗罪中涉案罚金及退还被害人损失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经查询被执行人李飞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刑终328号刑事裁定书民事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思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