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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尹红丽与被告刘庆友、王凤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丽,刘庆友,王凤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01号原告:尹红丽,女,鹤岗市。被告:刘庆友,男,鹤岗市。被告:王凤林,男,鹤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红丽与被告刘庆友、王凤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红丽于2017年6月13日以二被告已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尹红丽承担。审判员  秦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