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尹红丽与被告刘庆友、王凤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丽,刘庆友,王凤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01号原告:尹红丽,女,鹤岗市。被告:刘庆友,男,鹤岗市。被告:王凤林,男,鹤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红丽与被告刘庆友、王凤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红丽于2017年6月13日以二被告已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尹红丽承担。审判员 秦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