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罗霞与代文学、李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霞,代文学,李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罗霞,女,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代文学,男,生于1964年3月15日,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李水平,女,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罗霞申请执行代文学、李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代文学、李水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罗霞借款本金4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90元,保全申请费2500元,合计11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代文学、李水平银行存款66646.00元。2、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代文学、李水平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胡 越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