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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于效普与宋剑英、长春市汇裕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效普,宋剑英,长春市汇裕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于效普被执行人宋剑英、长春市汇裕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剑英、长春市汇裕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6716.5元(含执行费610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