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于效普与宋剑英、长春市汇裕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效普,宋剑英,长春市汇裕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于效普被执行人宋剑英、长春市汇裕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剑英、长春市汇裕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6716.5元(含执行费610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