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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根娥与王寿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娥,王寿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638号原告:张根娥,女,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王寿根,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娥与被告王寿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根娥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由原告张根娥承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