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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玉龙与朱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龙,朱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玉龙,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村王乡屯。被执行人:朱忠辉,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鱼河西路369号5号楼2单元21505号。本院在执行杨玉龙与朱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杨玉龙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3880元及利息。杨玉龙未能提供朱忠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朱忠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朱忠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