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斌、孟庆生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斌,孟庆生,张会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斌,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生,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会敏,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再审申请人程斌因与被申请人孟庆生、张会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斌申请再审称:原判对证据认定偏袒一方,随意认定事实,故以证据认定偏颇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为由,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审中,程斌申请出庭的五位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程斌与孟庆生、张会敏就讼争的32件青梅花是委托代收关系,程斌申请再审时又向本院提交程卫彬、程兆林两位证人证言,该二份证言同样不能证明双方是委托代收关系。综上,程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查秋月审判员 汪文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