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通亚捷建材有限公司与曾洛、叶红艺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4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通亚捷建材有限公司,曾洛,叶红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通亚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曾艳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洛,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叶红艺,住湖南省,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通亚捷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6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通亚捷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4月8日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上诉人起诉请求判令曾洛、叶红艺支付货款,即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选择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先立案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得将本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由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内容显示,其中第六条第4点约定:“……若解决不成,则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视为约定不明确,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