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忠乙与隋铁瑞、大连亿利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忠乙,隋铁瑞,大连亿利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121号申请人:潘忠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隋铁瑞,男。被申请人:大连亿利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屯村。法定代表人:潘忠乙。本院在审理潘忠乙与隋铁瑞、大连亿利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忠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隋铁瑞持有大连亿利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5万元股权,并提供其在大连银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隋铁瑞持有大连亿利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5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二、冻结申请人潘忠乙在大连银行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潘忠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