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夏小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宜,杨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夏小宜。被执行人杨文超。申请执行人夏小宜与被执行人杨文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128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文超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5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8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小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