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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林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167号裁决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林,汉族。本院执行赵林罚金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执1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文海审判员  姜环宇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续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