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陶丛与闫化存、闫俊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丛,闫化存,闫俊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97号原告陶丛,女,1967年2月1日生,汉族,滑县上官镇闫柳里村人。被告闫化存,男,70岁,汉族,滑县上官镇闫柳里村人。被告闫俊余,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滑县上官镇闫柳里村人。原告陶丛诉被告闫化存、闫俊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事实与理由及证据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退回原告陶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高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