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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怀君、张慧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怀君,张慧翔,黄晓琳,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怀君,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桂林市秀峰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张慧翔,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现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黄晓琳,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户籍地南宁市良庆区,现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韦林,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南宁市良庆区,现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桂0108执93号之一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晓琳所有的坐落于楼××单元××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晓琳所有的坐落于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蓝波湾3号楼2单元606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