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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文革与夏航舰、潘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革,夏航舰,潘思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907号之一原告:周文革,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周琪,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航舰,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潘思江,女,1984年7月13日出书,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周文革诉被告夏航舰、潘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文革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