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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23号罗凤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123号罪犯罗凤,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民事赔偿三十七万九千六百五十七元五角八分(判决时已支付七万九千九百八十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7日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夏龙欢、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罗凤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凤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罗凤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未能正确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临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