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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谢彩萍与刘昌勤、单雪飞补正笔误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533号本院对原告谢彩萍诉被告刘昌勤、单雪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最后一页的落款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更正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审判员  周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