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谢彩萍与刘昌勤、单雪飞补正笔误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533号本院对原告谢彩萍诉被告刘昌勤、单雪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最后一页的落款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更正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审判员 周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