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素芳与修武县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芳,修武县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37号原告:李素芳,女,汉族,1975年5月17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修武县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299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芳与被告修武县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素芳承担。审判员 张朝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