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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文伟与张涛、刘秀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伟,张涛,刘秀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152号原告:刘文伟,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系原告刘文伟之子)。被告:张涛,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被告:刘秀敏,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依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和兰州路交口北侧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一号楼C区。法定代表人:冉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文伟与被告张涛、刘秀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文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刘文伟负担。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晶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