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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刚与被告卜海波、汪宪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刚,卜海波,汪宪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第1276号原告:陈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卜海波,男,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汪宪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刚诉被告卜海波、汪宪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