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晶兰、张林福与被执行人彦丙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兰,张林福,彦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林福,男,汉族。被执行人彦丙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晶兰、张林福与被执行人彦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翠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彦丙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晶兰、张林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4)翠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