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锐兴汇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勇,四川锐兴汇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煜立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锐兴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89874555G。法定代理人:李跃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煜立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组织机构代码:06481693-0。法定代表人:王飞。本院在执行马勇申请执行四川锐兴汇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煜立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45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4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