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凯强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515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408号关于被告人郭凯强犯盗窃罪中涉案罚金及退还被害人损失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凯强六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目前被执行人郭凯强已刑满释放,经查询被执行人郭凯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罚金部分、第二项退还被害人损失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思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