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9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钟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雷,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法定代表人:李小英。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新津县的商铺144套、汽车9辆。但上述房屋有案外人前置抵押,车辆有其他法院前置查封,且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