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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贤琼诉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琼,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69号申请人:朱贤琼。被申请人:王志华。申请人朱贤琼因与被申请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贤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华所有的位于中江县××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贤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志华所有的位于中江县××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王志华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等。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朱贤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