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贤琼诉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琼,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69号申请人:朱贤琼。被申请人:王志华。申请人朱贤琼因与被申请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贤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华所有的位于中江县××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贤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志华所有的位于中江县××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王志华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等。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朱贤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