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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付庆玲与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姜日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庆玲,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姜日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初289号原告:付庆玲,女,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殿卫、高源,均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5号。法定代表人:周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日升,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付庆玲与被告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姜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付庆玲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庆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吕风波审判员孙皓审判员阎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邵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