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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潘加龙与肖存栓、贾立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加龙,肖存栓,贾立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15号原告:潘加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存栓,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贾立媛,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加龙与被告肖存栓、贾立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加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23元,由原告潘加龙负担。审判员  曹京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孟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