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潘加龙与肖存栓、贾立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加龙,肖存栓,贾立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15号原告:潘加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存栓,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贾立媛,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加龙与被告肖存栓、贾立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加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23元,由原告潘加龙负担。审判员 曹京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孟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