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公伟与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88号申请保全人:公伟,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茌平县。被保全人: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被保全人:茌平县鑫岳生态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兵,经理。申请保全人公伟诉被保全人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茌平县枣乡街的聊房权证第01XXX7至01XX**;聊房权证第××号楼房的房产。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位于茌平县枣乡街的聊房权证第01XXX7至01XX**;聊房权证第××号楼房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