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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浩顺交通设施经销处与陈继成、赵云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浩顺交通设施经销处,陈继成,赵云奎,张鹏,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705号原告:唐山市路南区浩顺交通设施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L4499048-3。负责人:孙善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子建,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继成,男,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赵云奎,男,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张鹏,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82100001415。法定代表人:苗伟,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与青年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4024244L负责人:毕京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区浩顺交通设施经销处诉被告陈继成、赵云奎、张鹏、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南区浩顺交通设施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