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宋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保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郭某某,女,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执行人:宋某,男,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锦州市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郭某某、宋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杨某某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1427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