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新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底稿)(2017)豫1721刑初337号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张新伟2017.6.14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生,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1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新生酒后驾驶豫Q×××××号银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平县芦庙乡徐庄村委徐庄小学西侧公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新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新生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样中乙醇含量较高,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新生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新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晨 来源: